中國經濟正處于新舊動能轉換的關鍵期,制造業企業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轉型升級的主力軍。隨著一些制造業企業生產布局和銷售市場逐步走向全球,其研發活動也隨之遍布全球,委托境外機構進行研發創新活動成為制造業企業研發創新的重要形式。
2017年我國高技術制造業研發經費3182.6億元,裝備制造業研發經費6725.7億元,企業研發投入占我國研發總投入的近八成。
稅收政策對于制造業的價值鏈攀升和創新發展,持續提升制造業的經濟效益水平十分重要。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有助于減輕企業負擔。然而,當前,我國科創型企業增值稅稅負普遍高于普通企業。一方面,高科技企業的輕資產特征明顯,由于人力資本是最大的創新資源,面臨較高的增值稅負。研發、設計等帶來的附加價值高于一般的生產經營,導致創新型企業創造的增加值高于普通企業,面臨更高增值稅負。
針對當前制造業創新型企業的稅收政策支持力度不夠、支持面偏窄的問題,有必要改革稅收政策,為提升制造業創新能力做好保障。
第一,放寬境外研發活動界定,降低限額。2018年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取消企業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限制。之后的財稅〔2018〕64號文件規定,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建議一是對允許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的界定從企業擴大到委托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二是降低可加計扣除的境外委托研發費用的限額比例,逐步擴大到允許所有委外研發費用據實全額計入加計扣除基礎。
第二,擴大研發扣除適用范圍,提高比例。2018年7月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將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業擴大至所有企業。此前財稅〔2015〕119號文件中,以負面清單方式列舉了不適用加計扣除的行業,包括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等7個行業。建議一是擴大享受優惠政策的領域,取消7個行業研發活動的限制。二是進一步提高加計扣除比例至100%。三是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繼續延長最長結轉年限。四是探索以稅額式抵免優惠替代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第三,擴大技術定義,取消轉讓時間限制。根據國稅總局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為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符合條件的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許可使用權的行為。從實際操作來看,此技術轉讓優惠政策范圍較窄,占技術轉讓合同主體的技術秘密合同不在優惠范圍。實際合同沒有標注專利實施許可時間限制,但在稅收政策規定中有時間限制,實際上縮小了可享受技術轉讓優惠的項目范圍。建議一是將技術秘密合同納入優惠政策范圍。二是取消專利滿5年才優惠的政策限制。只要是專利等IP轉讓、許可取得商用化應用,在所得稅收上均可享有優惠政策。
第四,降低增值稅稅率,簡化稅率檔次。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稅率從17%降至16%?,F行增值稅制度下,制造業對應的銷項稅率多為16%,而進項稅率多為10%或6%,兩者之間存在可優化空間。建議一是繼續降低制造業企業適用增值稅稅率,縮小制造業銷項稅率與進項稅率差距,提高制造業企業銷項稅抵扣額度,減少制造業企業應繳納增值稅額,擴大制造業企業盈利空間。二是加快推進增值稅稅率三檔并兩檔改革,考慮統一增值稅稅率。三是通過對部分高利潤行業的稅負加壓緩解制造業減稅的財政壓力。
第五,消化增值稅存量,擴圍留抵退稅。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對裝備制造等先進制造業、研發等現代服務業、符合條件的企業和電網企業的進項留抵稅額,予以一次性退還。建議一是解決存量問題。自1994年增值稅實行以來,目前增值稅留抵稅款已有上萬億元規模。對于存量部分應按照先投資性留抵稅款,后經營性留抵稅款;先高科技企業,后一般性實體企業的原則逐年消化。二是通過漸進式改革,逐步將允許增值稅留抵退稅的行業范圍擴大。三是提高征管手段先進性以及社會納稅誠信度,避免出現虛開發票騙稅的現象。
第六,推進稅收合作,優化境外所得抵免。首先,推進《阿斯塔納“一帶一路”稅收合作倡議》,加快稅收協定的談簽與修訂工作。其次,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同國家之間的抵免余額和超限額不能互相抵消,而且只對居民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 20% 以上股份的三層外國企業才予以辦理境外稅收抵免。建議一是將全球征稅制度改為屬地征稅制度。二是降低居民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股比例。三是實施統一的五層抵免,使抵免更加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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