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聞網訊 為認真貫徹《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以下簡稱《準則》),把黨的十九大相關決策部署和《準則》要求細化為具體的行動性舉措,釋放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強烈信號,近日,西寧市出臺并實施了《黨內政治生活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黨內政治生活責任追究工作堅持黨委領導、分級負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一致、懲教結合,嚴格要求、違規必究的原則。由黨組織按照職責權限,對違反黨內政治生活若干準則的黨組織和黨員干部實行責任追究。責任追究情形包括堅定理想信念方面的三種情形、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面的三種情形、堅決維護黨中央絕對權威方面的四種情形、嚴明黨的政治紀律方面的九種情形、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方面的十一種情形、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方面的七種情形、發揚黨內民主和保障黨員權利方面的三種情形、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方面的六種情形、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制度方面的三種情形、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方面的五種情形和保持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方面的三種情形。
《辦法》規定,對黨組織的責任追究采取檢查、通報、改組三種方式。對黨的領導干部的責任追究采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四種方式。對領導干部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的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對黨組織、黨員領導干部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并主動查處和糾正的;發生問題后,能積極主動配合組織調查處理的;認錯態度好,認真改正錯誤的或者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發現問題后,主動采取挽回措施、阻止問題擴大或者消除影響的;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情形的從輕或減輕處理。知情不報、瞞報、漏報,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的;對推卸、轉嫁責任的;拉攏、收買調查人員的;干擾、說情打招呼,阻礙責任追究調查處理工作的;出現問題后,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致使危害結果擴大的;責任范圍內多次或重復出現違反黨內政治生活問題的;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形的,從重或加重處理。